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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程部副科以上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7-10-21 浏览次数: 820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副科以上干部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云南中医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中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在处以上领导班子中开展“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建设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学院发展、部门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对领导干部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党、政、各教研室(办公室)副科以上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学院建设规划、发展目标、规章制度和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
3、违反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采购、行政管理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或者拒不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纪委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学院、部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学院财产被诈骗、遗失、浪费,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二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申请、报告,三日内无故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年一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学院、部门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顶撞部门或上级领导,一年内不服从管理一次以上的;
2、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3、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意见或工作,一年内一次以上的;
5、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6、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阳奉阴违、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7、工作中不按照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8、遇到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损害学院、部门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9、对到部门、教研室(办公室)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10、一年内对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按时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越级汇报、请示且不符合事实的;
12、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3、不能搞好本部门、教研室、办公室内部团结,形成小团体影响正常工作的;
14、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5、违反学院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违反学院安全、保密、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学院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别有用心、故意或指令下属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3、确系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导致经济损失3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部门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造成损失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   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8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责任或领导责任承担20%;损失数额巨大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由部门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提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共课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社科部及公共课程部党总支     公共课程部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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