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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廉政承诺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3-27 浏览次数: 793次


社科及公共课程部党支部关于实行副科以上干部

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廉政承诺的暂行规定

 

 

  根据云中党字(2005)33号文件《云南中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廉政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社科部、公共课程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部门副科以上干部的从政行为,切实推动部门的建设和发展。
二、廉政谈话制
  对新任职的副科以上干部在任职前进行廉政谈话。由直属党支部书记主谈,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参加。谈话时根据谈话对象的工作性质、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中应注意的问题,增强其廉洁从政的信心和自觉性。谈话内容纳入干部廉政档案管理。
根据工作实际,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些易产生的问题,在特定的时段,集中相关教研室负责人集体谈话,提要求、打招呼。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部门行政领导主谈,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参与工作。谈话情况纳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
三、诫勉谈话制
  对副科以上干部存在的有违反廉政纪律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举报其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属于普遍性问题的,采取集中干部集体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不具普遍性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对于群众举报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个别诫勉谈话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整改;谈话对象定期向直属党支部汇报个人思想及整改进展情况,整改情况好的,给予鼓励;谈话后仍不积极整改的,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不听劝导,仍然我行我素的,直属党支部向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进行组织调整。谈话对象定期向组织部、纪监审室汇报个人思想及整改进展情况。谈话、整改、个人思想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管理。
  诫勉谈话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谈。
四、廉政承诺制
  凡新任职的副科以上干部,必须与部门党、政领导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纳入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新任职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一式二份,党支部和个人各执一份。责任人在工作中应按照《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的规定和要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五、述职述廉制
  副处以上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按照党的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结合自身的思想、工作作风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述职述廉要紧密结合部门和干部个人实际,可以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方式,也可采取向本部门干部或全体职工述职述廉的方式进行。
  述职述廉前,干部本人要认真准备述职述廉报告,会前印发相关参会人员。
以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式进行述职述廉的,要在会议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述职述廉真正收到实效。
  以部门干部或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述职述廉的,会后要广泛收集干部职工意见,必要时印发民主测评表征求意见,并及时整改,整改情况要反馈给干部或全体职工。
 
                      社科及公共课程部党支部
                          20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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